民法典研究20年回首 | 北川善太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和债权
编者按
2017年《民法总则》颁行后,立法机关正式启动民法典分则的编纂工作,包括人格权编、物权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等。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进行了审议。会议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2020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编纂民法典,首先在于“编”,即以现实主义的编纂思路为指导,坚持立足国情和实际,总结现行立法经验、司法实践以及学理研究,对现行民事单行法进行深度整合,以法典化方式巩固、确认和发展民事法治建设成果。民法典的编纂也非“闭门造车”,而是要借鉴比较法中合理的、适应我国社会发展需要的规则并对其进行合理的创新,实现本土实际与国际视野的有机结合。与此同时,民法典的编纂需要折射时代特征,顺应社会演进,即充分意识到法治现代化面临的各种挑战和问题,为科技时代的新问题新情况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制度供给。
民法典编纂的研究历经二十余年,2020年,我们将正式迈入民法典的时代。值此民法典即将通过之际,本公众号推送《人大法律评论》2003年卷关于中国民法典体系研究的主题研讨,以回顾专家学者对民法典编纂的思考,回望法律人的初心。
本次推送日本学者北川善太郎教授的《中国民法典的体系和债权》一文。该文从中国民法典的性质切入,总结了21世纪民法典的发展趋势和立法技术,特别研讨了民法典债权部分的体系问题,反映了作者对中国民法典编纂的热情关切。
后续将继续推送日本学者赖川信久教授、国谷知史教授、藤冈康宏教授、小口彦太教授的文章。这些论文亦各有侧重,分别就民法典编纂的物权、债权、人格权中的相关重大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和比较法观察。
往期回顾
中国民法典的体系与债权
作者
[日] 北川善太郎
日本名城大学教授,京都大学名誉教授。
译者
丁相顺
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校对者
王晨
现为日本大阪市立大学教授。
《人大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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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论文投稿邮箱:ruclawrev@gmail.com
本文来源:《人大法律评论》2003年卷(总第5辑)。因字数限制,原文注释省略,如有需要请知网下载全文浏览。
一、
“关于中国民法典性质”的一个提问
2002年8月,在日本早稻田大学举办了“日中法学家共同讨论会”。在这次讨论中,我提出了中国民法典的性质问题,因为与本报告的课题相关,首先我想从引用这个提问开始报告。
“正如我在昨天演讲的开头所述,我有这种印象: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正逐步从潘德克顿法体系向整合个别法领域的实用主义民法典转移,我对这个趋势非常关心。
“其中的一个象征就是是否保留‘债权总则’编的观点。在与梁慧星先生和王利明先生进行意见交换后,我想起了19世纪后半期德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立法者‘在法典中不规定制度和概念这些基础性理论,而是将其交给学说”的发言。这是一个既关系到民法典性质的基本问题,同时也是新立法技术的问题。对于后者,我有一个意见或疑问。
“我想,即使舍弃债权总则,债权仍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基本支柱之一而存在。债权总则在民法典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发挥着对与债权相关法律制度的集约机能和统合机能。如果把债权总则肢解,则不得不分别地承担这种机能。以契约、不法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为发生原因的代表性债权当然如此,甚至会涉及如何从法律技术上处理民法典内外法定债权的发生、种类、效力、转让、履行、消灭,以及以这些为前提的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制度吧?!”
二、
中国民法典立法和21世纪的民法典
样式(integration with diversity)
上面提出的“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正逐步从潘德克顿法体系向整合个别法领域的实用主义民法典转移”意味着什么呢?从比较法角度看,这样的趋势是孤立的吗?抑或今后会朝着有意义的方向发展吗?我对后一点持赞成的立场。
1998年11月,在纪念日本民法典100年国际讨论会上,我曾经在“总结”中以“integration with diversity”的表述来描绘“21世纪法典编纂的应有样式”。这不限于中国民法典,而是从比较法角度对民法典应有样式所做的观察,也就是说,对于不久将来的日本民法典也是如此认为,上面提出的“实用主义民法典”也是从这一立场所作的评价和观察。
本报告首先对民法典样式进行简单描述,其中也会涉及如何看待债权总则的问题。然后,从技术层面上考察民法样式。
所谓“integration”就是“在整合现有的民法总则、物权总则、债权总则基础上,建立新的民法总则”,这是简化民法典体系并进行统合的方式。更具体地说,这是在体系上明确民法典是以物权、债权为基本支柱的市场经济基本法所进行的探讨。迄今为止的历史已经显示:现行潘德克顿体系上的民法总则无论是从结构层面,还是在功能层面上,都不能说是民法典的“民法总则”;应该克服19世纪潘德克顿法律体系的弊端,民法总则应该成为关于民法基本概念和制度的名副其实的总则。
后面的“diversity”指的是与民法总则规定的各种基本概念、制度相关的各种个别法领域,也就是民法典中与契约、人格、财产、债权担保、责任相关的个别法领域的集合形式。
开头对引用的报告人的提问正是源自于我对今后民法典样式所提出的个人见解。
三、
中国民法典立法草案中的债权
从上述的民法典样式的“integration with diversity”来看,我已经在去年的提问中指出了中国立法过程值得关注的地方。表现出这一倾向的是2002年12月17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其中,物权总则设在“第二编物权”,而没有债权编或债权总则。这与过去立法认为的“债权编”是潘德克顿体系支柱相比,是一个巨大的变化。但是,根据我个人的观点,这一民法(草案)在立法草案的结构方面还存在着许多应该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2002年民法(草案)不设置债权总则的最大理由是因为相当部分的债权总则内容与合同法的一般规定相重复。但是,债权为民法典基本概念,这是一个基本前提(英美法中无债权概念)。2002年民法(草案)还认为债权的发生原因及效力等内容可以放在民法(草案)的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权利里。
但是,看一下此民法(草案)的话,就会发现民法总则中只有民事权利的简单规定。民法总则的规定与合同法总则的规定,能与债权制度所起的作用相适应吗?还是充满着疑问。
保留债权总则的情况也好、废除债权总则的情况也罢,重要的问题是,民法典要规定债权制度在市场经济中所发挥的作用。在这点上,最近进行的德国民法典大修改中的债权总则是有问题的。而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越来越多的服务给付和信息给付漠不关心。因此,债权总则的总则性比以前更加后退。与之相对,废除债权总则,即使在民法总则中规定债权制度,但如果只规定过去的债权形式,仍不能成为解决今后市场经济问题的债权制度。
这样,从今后民法典的样式来看,我赞成废除债权总则的发展方向。但我认为,只要不充实与债权概念和制度相关联的民法总则的总则性规定,就不会成为建立在以债权和物权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法民法典样式。从民法典的透明性和明确性而言,如果有可能的话,我希望将物权总则在民法总则中与债权一起规定。
四、
中国民法典与立法技术
近代法将公法与私法作了明确区分,民法典是私法的一般法。一般法就意味着只要没有私法关系的特别法,就要适用民法典。进而,民法典的许多概念,例如债权与物权、法律行为、契约、条件与期限、时效等都超越了私法关系,通用于法律关系。
从立法技术层面上来看,由于民法典是私法关系的一般法,潘德克顿体系是以抽象的法律概念来建构私法关系的。换句话来说,法律行为、权利能力、物、物权与债权、时效、期间等基本法律概念涵盖了民法典对象的私法关系,建构了没有理论间隙的封闭体系。19世纪到20世纪的东亚民法典继受了这种潘德克顿法体系。
但是,正如20世纪民法典发展轨迹所印证的那样,这种自我完美的潘德克顿体系实际上存在着许多间隙、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在体系上也存在缺陷。其结果,导致民法典的抽象法概念丧失了通过形式伦理构建体系的功能。民法总则实质上已经不再是民法体系的总则,而且失去了这种必要性。
今天,需要取而代之的立法技术。如果描绘一下21世纪民法典图景的话,那将不再是潘德克顿那样的自我完结的体系。民法典可以由私法一般法基本概念,例如物权与债权、契约、时效等对私法领域进行整合、统和。基本概念的一般性、共通性价值并没有丧失。如果考虑到不能使用债权、物权这样的概念时的困惑的话,这一点就更加明确了。
这里,对于21世纪的民法典样式和其立法技术作如下评论:
在民法总论中,对构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法关系基础的法律概念、法律制度作出一般性的规定。
按照市场经济的主要私法领域进行分编,必须注意的是,现代社会中的市场经济已经与古典的含义有了很大的差别,人格权就是最好的事例。
设置什么编应该是立法者的专决事项。
民法典规定何种法概念和制度、规定什么内容,应该在立法过程中进行充分的讨论。
民法总则要在不同的法律领域的各编之间进行衔接,以统和各编法领域的主要法概念和法制度。